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独立执业问题的批复|2014
国卫医函?2014?173号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师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独立执业合法性问题的请示》(京卫医政字〔2014〕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原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413号)精神,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经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培训基地同意,可以在轮转科室参加培训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出具诊断报告、独立书写病历和独立开具处方。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