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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什么?

    《侵权责任法》二0一0年七月一正式实施,将结束医疗纠纷处理的混乱局面,具体如下:
    一、统一案由。将医疗过失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统一为“医疗损害赔偿”,统一纳入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不在对医疗损害造成损害结果予以特殊保护,体现对人权的保护重视。
    二、举证责任:由过错推定有所不同改变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地过错,及如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患者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否存在地过错,及如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三、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的类型为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尤其是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意义重大。
    四、赔偿标准。赔偿标准不在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相区别,此种改变尤其对死亡患者意义重大,同时对精神损害部分,也不在受制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约束。
    五、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地位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直接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地位,但根据法律的的立意,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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