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的说明

                                                                                  卫生部部长 陈敏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卫生部从1985年4月开始起草医师法。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以及各类医师的意见,并赴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研究,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总结建国以来医师管理工作的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一步征求意见,并针对重点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忡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一、关于制定执业医师法的必要性
    我国医师队伍庞大。为了保证这支队伍的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亟需将医师执业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我国现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师142.5万余人。医士43.2万余人,分布在ZO余万个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师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主体,一直是维护人民健康的卫士。从建国初期,国家就重视依法管理医师队伍。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牙医师暂行条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这三个条例在50年代中期以后就停止执行了,并在1956年废除了中外医学界沿习已久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目前,我国对医师执业的管理实际上无法可依,致使医师队伍的质量难以保证。据统计,1987年全国医师共77、7万人。由于缺乏严格的医师晋升考核制度,大量人员涌进医师队伍,1989年底全国医师总数猛增到125.8万人,比1987年增长61.9%,远远超出同期医学教育培养能力,医师队伍总体质量有所下降。
        长期以来,由于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致使侵犯医师人身安全和名誉、扰乱医师正常执业的情形屡见不致 同时,一些医师不负责任、违反医疗规范、造成医疗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仅靠行政手段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
         依法加强医师执业管理,又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以弥补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在这种新的情况下,有少数人利欲熏心,非法行医,乘人之危,诈骗钱财,对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并且屡禁不止。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医师行医资格和执业管理尚无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取缔无证照行医人员无法可依。近几年来,随着中外医学交流的发展,不断有境外医师(包括国内邀请的医师)来华从事医疗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我国患者和医师的利益,促进中外医学交流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有法可依。
      二、关于草案几个门区的说明
     (一)执业医师法的调整对象。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这样确定本法调整对象,主要是从我国医师队伍和医疗卫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医师管理的有益经验,是比较恰当的。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乡村医生。目前我国有乡村医生93万余人,大多工作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广大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他们在学历和业务水平上与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还有一定的差距。考虑到我国卫生人力资源的相对短缺和分布不均,为了保证农村广大群众能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草案现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但是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同时,为了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加强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工作,草案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或者保健工作的人员实施培训。”(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是军队医师。考虑到军队医师管理的特殊性,草案规定:“军队医师的管理办法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草案第四十条)
     三是境外医师。境外医师在华执业,同样要受本法调整。但是,这个问题涉及中外医学交流,又有其特殊性。因此,草案规定:“境外医师在中国境内申请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草案第四十一条)
     (二)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为了确保医师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实行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至关重要,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国际上医师行业管理的普遍作法。在这个问题上,草案总结我国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并明确规定了申请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草案第十条)和申请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草案第十一条)。这样规定,可以保证医师队伍的质量,也有利于医学院校不断改进教学,促进办学质量,培养出适合我国国情和跟上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医学人才。此外,实行医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可以杜绝不具有医师水平的人员混迹医师队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
      考虑到我国传统医学中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人员的特殊性,草案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传统医学专业组织考核并推荐,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规定。”(草案第十二条)这样规定,既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行政资格问题,同时对他们的考核和管理也是严格的。
     (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行医活动的一种重要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自取得相应证书之日起2年内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依照本法现定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或者保健业务(草案第十五条)。注册以医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医师进行执业考核、注册,是促进医师不断吸取新的医学知识,保证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建立这一制度,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师行医活动的管理。为严格对个体行医的管理,草案还规定,经医师执业注册后,申请开办个体行医诊所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办(草案第十六条)。
    (四)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草案对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关于执业医师权利的现定(草案第二十三条),体现了国家对执业医帅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执业医师的权利。关于执业医师义务的规定(草案第二十四条),规范了执业医师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防止执业医师利用职务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鉴于助理执业医师和执业医师在业务水平上的差异,草案对助理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草案第二十五条)。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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