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4)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机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师考核的规定。
考核通常是指一定的组织按照事先确定的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对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活动。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环节。本条所讲的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机构或者有关组织对医师的考核,它是对医师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建设一支良好的医师队伍,保证医师队伍的纯洁和素质,向人民群众提供高质虽、高标准、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不断地对医师进行考核,至关重要。本条规定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的主体
对医师进行考核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这里的机构,就是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他们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考核,也可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这里的组织,是指医学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他们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主要是对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进行考核。
考核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考核对象的业务培训与指导能力。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委托较低级别的机构或组织考核在较高级别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也不能委托考核机构或组织在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从事考核活动。不论是考核机构还是组织,都应以书面文件委托,委托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考核对象、委托期限、考核结果的报告方式及时间要求等等。
(二)考核的标准
考核的标准就是医师的执业标准,包括良好的执业道德、合格的业务水平、一定的工作成绩以及本法规定的医师执业规则等。
(三)考核的形式
考核形式有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日常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和前提,定期考核是日常考核的概括和总结。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考核形式只是定期考核,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对医师进行平时考核,定期考核是对医师考核的起码要求,没有日常考核,定期考核无从着手。因此,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注重对其所属医师的日常考核,在日常考核中发现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医师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日常考核还为定期考核积累材料,提
供依据。
(四)考核的内容
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考核的内容可以分为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第一,业务水平。业务水平主要是指医师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它不仅需要医师具备一定的专业医学知识,更需要医师能够在实践中有较强的医学专业技能,也就是说能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医师的业务水平需要靠医师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刻苦钻研,不断积累。具体来说,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够独立正确、及时、规范地书写各种医疗文书;根据医疗常规,能够独立对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做出及时、正确的诊断;能够独立运用常规医疗手段,对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进行正确、及时、合理、有效地治疗;在诊疗活动中,严防各种技术事故与差错。
第二,工作成绩。工作成绩主要是指医师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工作成绩的考核是要看医师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这是医师考核的重点,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的综合反映;其次工作成绩比较具体、明确、客观,易于掌握,有利于考核者不凭个人好恶、主观印象去评价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或组织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任务的工作量;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得到患者和同行对其工作的认可。
第三,职业道德。医师的职业道德是医师思想品德的反映,它主要体现在医师与患者的关系上。包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死扶伤,不得拒绝推诿危重患者的救治,应尽职尽因为患者服务;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各项医疗、预防、保健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一视同仁地对待患者,尊重其人格与权利;在同行间保持良好的团结协作关系;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执业活动中,应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在不违背医疗保密原则前提卜,应及时如实地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在施行有创检查、进行实验性诊疗操作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并书面签字记录;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服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不得拒绝参加各种医疗抢险队等。
(五)考核的结果
考核的结果是对医师考核的总体评价,它是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综合反映。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再根据每个医师等次的不同作出相应的奖惩、任用决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规定了几项后续处理措施:一是备案,就是将考核的结果报送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存档备查,让卫生行政部门了解考核的结果,以便行政机关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对不合格的医师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二是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这里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带有行政处罚性质,是对医师执业权利作出的处分,因此、对作出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四是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五是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这里的注销注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措施行为,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规定。医师考核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其考核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医师队伍的建设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的质量。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医师的考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实施,那么,本法规定的医师的考核,就不仅是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医师的日常管理手段,同时,它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本法对医师的考核不仅仅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管理行为,它还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在进行医师考核工作中必须按医师执业标准和考核的内容,严肃、认真地执行,确保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在考核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构或组织的考核工作,包括考核结果的监督检查,并对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决定继续或取消委托机构或组织的考核权。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性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给予医师表彰或者奖励的规定。
奖励是指对表现突出或有一定业绩的医师给予的荣誉或物质上的鼓励。对医师的奖励是将现代管理科学中的激励机制引入对医师的管理领域。执业医师法对表现突出和有显著贡献的人作出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十分必要,它不但可以发挥激励的作用,说明医师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时,应该得到肯定和鼓励,以激励他们更积极努力地工作,而且可以发挥受表彰或奖励医师的榜样带头作用,为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服务。对医师的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业绩为根据,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从多方面了解事实全貌,客观公正地反映医师的功绩,做到奖不虚设,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奖励要坚持恰如其分的原则,做到论功行赏,奖励要坚持适时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励的功能,达到奖励的目的。
(一)奖励的条件
奖励条件是指对医师的哪些行为应该给予奖励,它体现着国家提倡的行为,据此来引导医师的行为方向。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的下列行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方面,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救死扶伤,一心为病人,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廉洁奉公;二是在平凡岗位上,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认真负责,事迹突出。
第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包括在临床、教学、科研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家贡献大的,以及在某项国际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者。
第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第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国家鼓励医师到老、少、边、穷地区去工作,在这些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医师,达到一定的年限,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OAO敢于同违法失职行为及不良倾向作斗争,捍卫国家和群众利益,维护国家尊严,团结协作,关心爱护集体,严于律己,处处从大局出发等方面事迹突出等。
(二)奖励的程序奖励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和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责。
医师的培训是指以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目的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科学,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们的实践活动,医学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新的医疗方法、医疗技术不断被应用,新的药品不断研制片发出来,医师需要能够紧跟医学科学的发展,不断充实、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和业务素质。因此,参加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仅是广大医师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岗位需要而进行的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全科医师培训是指为在基层医院为社区卫生服务的和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师,应当利用各种条件、多种形式按照其服务需要进行在职分科医师模式教育和培训,提高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进修教育是指医师在工作中根据需要,到上级医院接受一定阶段的某一专业临床训练,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毕业后医学教育是指医学院校学生从学校毕业后接受的规范化专业培训性质的教育,是临床医师成长的重要阶段。1993年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师,要按照《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进行5年左右的培训,使其基本上达到主治医师水平,并取得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晋升中级职称和申请医学专业学位的依据。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性医学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和业务水平,跟上医学科学发展。具体内容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病历讨论会、短期或长期培训、发表论文等。其教育对象是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九五”计划》等都对医师的继续教育问题作了规定。
1991年 7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培训的对象、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等都作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及承担医师考奖励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和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责。
医师的培训是指以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目的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科学,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们的实践活动,医学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新的医疗方法、医疗技术不断被应用,新的药品不断研制片发出来,医师需要能够紧跟医学科学的发展,不断充实、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和业务素质。因此,参加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仅是广大医师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岗位需要而进行的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全科医师培训是指为在基层医院为社区卫生服务的和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师,应当利用各种条件、多种形式按照其服务需要进行在职分科医师模式教育和培训,提高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进修教育是指医师在工作中根据需要,到上级医院接受一定阶段的某一专业临床训练,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毕业后医学教育是指医学院校学生从学校毕业后接受的规范化专业培训性质的教育,是临床医师成长的重要阶段。1993年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师,要按照《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进行5年左右的培训,使其基本上达到主治医师水平,并取得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晋升中级职称和申请医学专业学位的依据。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性医学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和业务水平,跟上医学科学发展。具体内容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病历讨论会、短期或长期培训、发表论文等。其教育对象是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九五”计划》等都对医师的继续教育问题作了规定。
1991年 7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培训的对象、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等都作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及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机构对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职责的规定。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保证本机构若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责任
对医师进行培训和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不仅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广大医师分别隶属于各个不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的具体管理主要依靠各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进行培训,使其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也要落实到各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因此,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这里的计划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计划,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这是行政计划;二是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培训计划,卫生行政部门计划是一种宏观计划,需要落实到具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单价的培训计划,支持医师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在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二)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有一30万个医疗卫生机构,这些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不同,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水平有限,医师在本单位接受培训,业务水平难有较人的提高,因此,需要到医疗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去交流和培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医疗水平比较高,技术力量比较强,各种医疗设施也比较先进,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多作一些工作,因此,他们不仅要对本单位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还要承担为非本单位医师进行培训的任务,包括个体行医的医师的培训,要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试行办法》的规定,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可以作为二级学科单位,申请作为临床住院医师的培训基地。另外,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国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项目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定期公布认可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名单。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半年集中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主办单位名单,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机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师考核的规定。
考核通常是指一定的组织按照事先确定的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对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活动。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环节。本条所讲的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机构或者有关组织对医师的考核,它是对医师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建设一支良好的医师队伍,保证医师队伍的纯洁和素质,向人民群众提供高质虽、高标准、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不断地对医师进行考核,至关重要。本条规定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的主体
对医师进行考核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这里的机构,就是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他们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考核,也可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这里的组织,是指医学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他们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主要是对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进行考核。
考核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考核对象的业务培训与指导能力。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委托较低级别的机构或组织考核在较高级别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也不能委托考核机构或组织在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从事考核活动。不论是考核机构还是组织,都应以书面文件委托,委托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考核对象、委托期限、考核结果的报告方式及时间要求等等。
(二)考核的标准
考核的标准就是医师的执业标准,包括良好的执业道德、合格的业务水平、一定的工作成绩以及本法规定的医师执业规则等。
(三)考核的形式
考核形式有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日常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和前提,定期考核是日常考核的概括和总结。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考核形式只是定期考核,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对医师进行平时考核,定期考核是对医师考核的起码要求,没有日常考核,定期考核无从着手。因此,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注重对其所属医师的日常考核,在日常考核中发现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医师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日常考核还为定期考核积累材料,提
供依据。
(四)考核的内容
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考核的内容可以分为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第一,业务水平。业务水平主要是指医师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它不仅需要医师具备一定的专业医学知识,更需要医师能够在实践中有较强的医学专业技能,也就是说能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医师的业务水平需要靠医师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刻苦钻研,不断积累。具体来说,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够独立正确、及时、规范地书写各种医疗文书;根据医疗常规,能够独立对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做出及时、正确的诊断;能够独立运用常规医疗手段,对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进行正确、及时、合理、有效地治疗;在诊疗活动中,严防各种技术事故与差错。
第二,工作成绩。工作成绩主要是指医师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工作成绩的考核是要看医师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这是医师考核的重点,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的综合反映;其次工作成绩比较具体、明确、客观,易于掌握,有利于考核者不凭个人好恶、主观印象去评价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或组织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任务的工作量;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得到患者和同行对其工作的认可。
第三,职业道德。医师的职业道德是医师思想品德的反映,它主要体现在医师与患者的关系上。包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死扶伤,不得拒绝推诿危重患者的救治,应尽职尽因为患者服务;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各项医疗、预防、保健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一视同仁地对待患者,尊重其人格与权利;在同行间保持良好的团结协作关系;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执业活动中,应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在不违背医疗保密原则前提卜,应及时如实地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在施行有创检查、进行实验性诊疗操作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并书面签字记录;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服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不得拒绝参加各种医疗抢险队等。
(五)考核的结果
考核的结果是对医师考核的总体评价,它是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综合反映。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再根据每个医师等次的不同作出相应的奖惩、任用决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规定了几项后续处理措施:一是备案,就是将考核的结果报送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存档备查,让卫生行政部门了解考核的结果,以便行政机关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对不合格的医师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二是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这里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带有行政处罚性质,是对医师执业权利作出的处分,因此、对作出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四是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五是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这里的注销注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措施行为,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规定。医师考核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其考核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医师队伍的建设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的质量。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医师的考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实施,那么,本法规定的医师的考核,就不仅是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医师的日常管理手段,同时,它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本法对医师的考核不仅仅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管理行为,它还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在进行医师考核工作中必须按医师执业标准和考核的内容,严肃、认真地执行,确保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在考核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构或组织的考核工作,包括考核结果的监督检查,并对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决定继续或取消委托机构或组织的考核权。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性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给予医师表彰或者奖励的规定。
奖励是指对表现突出或有一定业绩的医师给予的荣誉或物质上的鼓励。对医师的奖励是将现代管理科学中的激励机制引入对医师的管理领域。执业医师法对表现突出和有显著贡献的人作出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十分必要,它不但可以发挥激励的作用,说明医师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时,应该得到肯定和鼓励,以激励他们更积极努力地工作,而且可以发挥受表彰或奖励医师的榜样带头作用,为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服务。对医师的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业绩为根据,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从多方面了解事实全貌,客观公正地反映医师的功绩,做到奖不虚设,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奖励要坚持恰如其分的原则,做到论功行赏,奖励要坚持适时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励的功能,达到奖励的目的。
(一)奖励的条件
奖励条件是指对医师的哪些行为应该给予奖励,它体现着国家提倡的行为,据此来引导医师的行为方向。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的下列行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方面,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救死扶伤,一心为病人,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廉洁奉公;二是在平凡岗位上,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认真负责,事迹突出。
第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包括在临床、教学、科研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家贡献大的,以及在某项国际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者。
第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第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国家鼓励医师到老、少、边、穷地区去工作,在这些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医师,达到一定的年限,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OAO敢于同违法失职行为及不良倾向作斗争,捍卫国家和群众利益,维护国家尊严,团结协作,关心爱护集体,严于律己,处处从大局出发等方面事迹突出等。
(二)奖励的程序奖励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和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责。
医师的培训是指以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目的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科学,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们的实践活动,医学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新的医疗方法、医疗技术不断被应用,新的药品不断研制片发出来,医师需要能够紧跟医学科学的发展,不断充实、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和业务素质。因此,参加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仅是广大医师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岗位需要而进行的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全科医师培训是指为在基层医院为社区卫生服务的和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师,应当利用各种条件、多种形式按照其服务需要进行在职分科医师模式教育和培训,提高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进修教育是指医师在工作中根据需要,到上级医院接受一定阶段的某一专业临床训练,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毕业后医学教育是指医学院校学生从学校毕业后接受的规范化专业培训性质的教育,是临床医师成长的重要阶段。1993年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师,要按照《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进行5年左右的培训,使其基本上达到主治医师水平,并取得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晋升中级职称和申请医学专业学位的依据。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性医学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和业务水平,跟上医学科学发展。具体内容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病历讨论会、短期或长期培训、发表论文等。其教育对象是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九五”计划》等都对医师的继续教育问题作了规定。
1991年 7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培训的对象、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等都作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及承担医师考奖励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和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责。
医师的培训是指以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目的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科学,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们的实践活动,医学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新的医疗方法、医疗技术不断被应用,新的药品不断研制片发出来,医师需要能够紧跟医学科学的发展,不断充实、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和业务素质。因此,参加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仅是广大医师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岗位需要而进行的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全科医师培训是指为在基层医院为社区卫生服务的和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师,应当利用各种条件、多种形式按照其服务需要进行在职分科医师模式教育和培训,提高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进修教育是指医师在工作中根据需要,到上级医院接受一定阶段的某一专业临床训练,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毕业后医学教育是指医学院校学生从学校毕业后接受的规范化专业培训性质的教育,是临床医师成长的重要阶段。1993年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师,要按照《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进行5年左右的培训,使其基本上达到主治医师水平,并取得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晋升中级职称和申请医学专业学位的依据。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性医学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和业务水平,跟上医学科学发展。具体内容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病历讨论会、短期或长期培训、发表论文等。其教育对象是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九五”计划》等都对医师的继续教育问题作了规定。
1991年 7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培训的对象、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等都作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及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机构对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职责的规定。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保证本机构若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责任
对医师进行培训和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不仅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广大医师分别隶属于各个不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的具体管理主要依靠各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进行培训,使其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也要落实到各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因此,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这里的计划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计划,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这是行政计划;二是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培训计划,卫生行政部门计划是一种宏观计划,需要落实到具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单价的培训计划,支持医师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在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二)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有一30万个医疗卫生机构,这些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不同,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水平有限,医师在本单位接受培训,业务水平难有较人的提高,因此,需要到医疗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去交流和培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医疗水平比较高,技术力量比较强,各种医疗设施也比较先进,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多作一些工作,因此,他们不仅要对本单位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还要承担为非本单位医师进行培训的任务,包括个体行医的医师的培训,要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试行办法》的规定,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可以作为二级学科单位,申请作为临床住院医师的培训基地。另外,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国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项目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定期公布认可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名单。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半年集中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主办单位名单,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