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

涂改病历者应负法律责任

     某病儿脖子下方长了一个小疙瘩,心急如焚的父母即把儿子送到了久负盛名的儿童医院。3天后的上午,病孩在该院接受了手术。术后,医生告诉孩子的母亲手术顺利,并让她看了一下切除的肿物,说:“这小孩的病非常少见,全国就发现两三例。”并要求病儿出院后到内分泌科门诊检查。出院后家长遵守医嘱按时带小孩复查,医生为其开了一瓶甲状腺素片,嘱咐孩子每天吃一片,不能断药,并要隔三四个月复查一次。三年后,当家长再带孩子检查时,忽然发现医生在病历本上写道:异位甲状腺被切除了。
    家长向儿童医院要求封存王某的病历档案,查明事故,做出鉴定。然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审阅了患儿在儿童医院的住院病历原本,并当场启封了双方共同封存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发现儿童医院提供的病历不是原始资料,手术前的记录单是后来重写的,其中有不实之处。专家们为弄清事实真相不受改写病历的干扰,当场调来了儿童医院在患儿手术现场填写的病理检查申请书及病理科报告的原始资料,经查证专家们认为:儿童医院提供的病历、术前的记录和手术记录单不是原始记录,而是改写的材料。本案中,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生对患者家长长期隐瞒真相。在真相为患者家长得知后,又涂改病历。此案责任医师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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