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年”医改路线图敲定(附权威解读)|2017
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部署56项医改工作任务。2017年是“工作落实年”,《任务》明确,要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抓好已出台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切实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
根据《任务》,2017年将完成14个政策文件的制定,内容涉及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试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在部分城市三甲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试点、改革完善仿制药管理政策、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建立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等。
《任务》要求,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85%以上的地市。家庭医生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综合医改试点省每个地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每个省份至少有一个国家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各省(区、市)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推动各地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适时增加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数量。
《任务》提出,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1—2个地市全面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制订200个左右临床路径,100个左右中医临床路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
《任务》提出,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扩大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范围。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若干地市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和前四批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两票制”。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增加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数量。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开展基本药物目录评估。开展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年底前覆盖大多数统筹地区。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指导地方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
《任务》提出,培养全科医生2.5万人以上。为中西部地区招收培养5000名左右本科免费医学生。新增7万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实现国家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在全国所有省份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
解读:医改关键年更要抓关键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实施“十三五”深化医改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完成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吹响了“工作落实年”的“医改集结号”。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主任王虎峰认为,这份细致的任务清单,体现了改革逐步深入和递进发展的逻辑关系,体现了将改革政策上升为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可以预期,2017年必将是医改“大年”。
为分级诊疗疏通堵塞
对于重中之重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当下的共识是,建设医疗联合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这两项任务的实施成效关乎成败。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赵琨表示,医联体是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升基层能力、促进分级诊疗的有效途径;家庭医生签约是赢得患者信任、实现基层首诊的重要保障,是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突破口。各地在落实《任务》要求时,一方面要紧紧围绕医联体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的重要环节精准发力;另一方面,也要对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做好准备。
赵琨进一步表示,各地在推进改革时要因地制宜,参考选择与本地条件相近似的样本参考学习,为我所用。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及时打通关节,疏通堵塞,尤其要避免三级医院“跑马圈地”,医联体“貌合神离”、“联而不动”,家庭医生“签而不约”等现象发生,并通过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引导常见病病人从“软签约”到“硬捆绑”,推进基层首诊。同时,各地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构建分级诊疗制度作为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纳入考核,并将结果与医院等级评审、政府补助和医保支付额度甚至院长薪酬挂钩。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提出,建设医联体是对现有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的调整,医联体内各机构应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尝试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的连续性服务模式。而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供给侧改革,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医保筹资、服务购买和支付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需求侧改革的驱动力。新的体系下,医疗服务量将不再是唯一的评价指标。对医联体实施总额付费的制,有助于促进内部机构之间分工合作机制的形成,有助于医疗机构主动关注医保基金的平衡,有助于医疗卫生机构更加关注人群健康管理而不仅仅是诊疗服务。
“开源节流”提高保障水平
要让公立医院走出逐利的旧机制,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医保改革始终是必须牵紧的牛鼻子。顾雪非表示,《任务》体现了“开源节流”的思路。所谓“开源”,是指继续提高筹资水平,所谓“节流”,是指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减少不合理的支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顾雪非说,一旦开展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结余留用”的机制,医疗机构控制成本的意识将大大增强,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会从被动执行转为主动实施。与此同时,薪酬制度也应同时改革,在控制费用、减少不合理支出与薪酬之间建立关联,调动医生控制成本的积极性,使支付方式改革的激励从医院层面传导至医务人员层面,实现“激励相容”。
眼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经全面铺开,2017年,完善大病保障政策,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将医保政策进一步向贫困人口等弱势人群倾斜的走向也更加明确。顾雪非认为,要减少弱势群体利用卫生服务利用的障碍,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按需分配”,就要在补偿方案层面要通过发挥制度合力提高报销水平,在服务层面要通过“先诊疗、后付费”以及“一站式结算”方便患者,在健康扶贫工作中建起兜底保障机制,彻底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看病就医问题。
谈到医保与医药政策的协同联动,中国药科大学教授丁锦希提出,药品流通与价格管理体系总趋势将从“以药品集中采购为核心”,逐步向“以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为核心”过渡,各地医保部门在改革初期还应注意政策平稳过渡,保证广大参保人的刚性福利,防止因支付标准过低引发的药品短缺现象。同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将有效解决社会公众用药范围问题,提高重大严重疾病用药的可支付性,但如何做好医院采购准入与医保目录准入政策间的有效衔接,妥善处理好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关系,还需要相关部门密切协同,也将是今年医改重点与难点。
药品采购制度面临新变革
当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开始成为药价的影响因素,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也将面临新变革。丁锦希表示,将药品支付标准用于门诊药房与社会药房的药品报销结算,有利于鼓励公立医院主动进行药品采购议价、平抑药品价格,进而实现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医保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目标。《任务》指出,“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培育采购主体”,正是体现了集中采购制度顺应变革,探索采购主体下沉,发挥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主动参与、主动议价市场主体作用。
与此同时,2017年的招标采购还将由药品向高值耗材延伸,这将对耗材市场的合理价格形成、节约医疗费用支出产生重要影响。但丁锦希强调,在同样“控价控费”的政策目标下,耗材作用机制与使用模式与药品相比具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耗材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方法时,不能完全照搬药品集中采购经验,还应体现耗材的特殊性。
2017年,药品采购“两票制”将继续在公立医院中铺开。丁锦希提醒,在政策衔接上,要注意“两票制”与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嵌套,建立从企业报价至配送的全过程监督约束机制。在推进“两票制”改革的同时应当加强监督,联动“药品质量追溯体系”、“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与“购销信用管理制度”,形成全过程的药品质量、价格、信用追溯体系。
丁锦希还提出,在取消加成后,公立医院的药学部门逐渐成为成本部门,但改革过程中不应忽视药学服务应有的劳动价值,应设计有偿服务项目,提升药学监护和不良反应监测的总体水平,保证老百姓安全、有效与经济用药。
附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实施“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完成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深化医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抓好已出台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为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切实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4月底前完成)
2.制定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3.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4.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5.制定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6.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7.制定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共同牵头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8.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9.制定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牵头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10.制定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1.制定在部分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的意见。(中央编办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2.制定改革完善仿制药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医改办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4.制定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15.总结推广地方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85%以上的地市。(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16.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7年,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17.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2017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明确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工作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每个地市以及分级诊疗试点城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18.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9.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推动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0.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1.督促所有省、市、县分别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2.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范围,每个省份至少有1个国家级示范县。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23.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并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至少选择1个地市开展绩效考核试点,加大探索力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4.推进军队医院、武警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25.2017年9月底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2017年,前四批200个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26.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7.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8.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29.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着手制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相关指导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0.各省(区、市)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7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各省(区、市)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1.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可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分别负责,财政部参与)
32.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3.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其他地方积极探索。指导各地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1—2个地市全面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大幅减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共同负责)
34.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
35.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在全国推进医保信息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6.制订200个左右临床路径,总数达1200个左右,制订100个左右中医临床路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37.推动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增强保障合力。(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负责)
38.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
39.总结经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负责)
40.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41.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42.推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负责)
4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各省(区、市)2017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制订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44.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45.进一步扩大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范围,支持建设小品种药品集中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6.利用好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研究编制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统一编码,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若干地市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鼓励其他省份开展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47.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年底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和前四批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
48.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49.增加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的数量,做好价格谈判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0.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51.开展基本药物目录评估,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5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53.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2017年年底前覆盖大多数统筹地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4.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55.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6.督促各地细化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7.培养全科医生2.5万名以上。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为中西部地区招收培养5000名左右本科免费医学生。继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7万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加快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8.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9.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60.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指导地方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1.逐步完善省、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2017年实现国家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抓好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病案书写规范、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医学名词术语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统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2.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为依托,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精准对接”健康医疗科技帮扶机制建设。开展深化医改支撑性重大课题研究。(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63.指导京津冀地区协同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2017年在全国所有省份开展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64.继续推动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
65.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6.推动各地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国务院医改办负责)
67.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68.积极总结推广各地医改成功经验。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全局改革积累经验。适时增加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数量。(国务院医改办负责)
69.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国务院医改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负责)
70.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改革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分级诊疗中期评估、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