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要为维护医护权益服务
病案记录是评议、鉴定、处理或判明法律责任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病案资料,可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院发生的各类威胁及直接伤害医护人员生命安全的暴力事件,已在无数的医护人员心中留下了阴影,从医生到医护人员,缺乏人身安全感已经成了普遍现象,医患关系出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护人员自身有什么权利和合法权益,如何依法维护自己个人和医院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了解和注意哪些事宜,如何保证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如何在法律上为医护人员作出保护和经济赔偿等,很多医护人员并不都是很清楚的,因而,在病案管理中,必须要知法,守法,更要会用“法”来保护医护人员,依法实施病案信息管理,在医疗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自已的职责,在医院设立医护人员医疗纠纷损害补偿基金,设立医护人员法律援助部门,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化条例,严格界定医疗意外的情况,都是在医疗活动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也是摆在广大医护人员及病案管理者面前一个新的重大课题
一、 病案的法律意义与医护人员息息相关
近年来,在医疗实践中,医务工作者的人身权利备受困扰,紧张的医患关系,使个别医生与患者成了仇人。去年年底,广东省人民医院急诊科怀孕护士被追打,原因在于护士正为其它病人打针,未能为患病小孩输液,而引发病孩家属挥拳打向护士,并一直追打到卫生间。看着被打导致先兆流产的女护士,躺在急救病床上一脸的惊恐与迷惘,使人十分痛心。又有一次,一名护士为一名外伤病人清洗伤口,对方嫌她动作不敏捷,竟将她踹出几米远,重伤住院;还有一次,护士长推着床去接救护车来的病人,后者嫌慢,把护士长踢倒,造成大出血。前年底,我院一名年轻医生在埋头写医嘱的时候,被自己曾经尽心医治的病人(离休老干部)用尖刀捅伤,幸好他被捅时头偏了一下,伤口偏离了血管大动脉两厘米,与死神擦肩而过。这名七十多岁的病人因为腰椎痛,怀疑医生为自己做的手术有向题,就拔刀相向,其要杀的人的名单尚有几个医生及主任。此事发生后,广州市医政部门、公安部门查看过病案资料,证明与医生的医疗手术毫无关系。近年来,全国各地医院发生的各类威胁及直接伤害医护人员生命安全的暴力事件,已在无数的医护人员心中留下了阴影,医患关系出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杀人未遂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打人流产者也只是拘留了十五天,受害者连一点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也没有,如何在法律上为医护人员作出保护与赔偿,这是十分需要解决的问题。欢迎广大医护人员来信与我们探讨。
二、 问题的原因
医护人员屡遭死亡威胁及暴力伤害事件,根源何在?产生问题的表层原因,当然有一部分是一些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未能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造成的......。但这只是表面现象,越来越多这类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在于,一直以来,群众把医院看作福利性机构,但医院实际上已面对市场。一方面政府在积极推行这项改革,但另一方面,其执行者-药厂、医药系统、医院却并没有给予同样热情的回应。人民群众因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在医疗上的负担越来越重,对并未见到预期的效果也不满意,从而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从住院费用影响因素统计分析可见,某医院1993年万元以上费用的病例中,65.85%的人属于公费。而2002年的统计分析中,公费仅占14.9%,自费占55.8%。虽然,这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改革卓有成效,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不断提高,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也在不断加剧,加剧的比例与医疗纠纷发生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医疗制度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对于医院,不仅是要在已有的蛋糕规模上重新划分各自应得的百分比,而且还要把“大蛋糕”挤成“小蛋糕”,以减轻落在老百姓身上的负担。医院所实行的各种医疗改革控制措施,如“如总量控制”,“限制并逐步降低药品收入的比重”,使医院的日子日益艰难。我们总在批评医院“以药养医”,认为这是药品价格降不下来的一个重要根源所在。问题是,维持并发展一个医院必须要有不断的投入,但投入具有固定性,如人员工资、设备折旧、日常运转费用等。要想不让医院从药品上挣钱,必须给它另一个收入来源,而这个来源在什么地方?至今仍未有答案。有一个思路是,医院可以提高医疗服务收费,从而一方面体现知识的价值,另一方面也给医院带来经济收益。这个想法固然有道理,但如此对于患者来说他们在药品上支出的节省,可能被在其他方面服务费用的增加而抵消,治病的总费用可能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更会增加,药价降低的改革成果被抵消了。从近年的全国各地医院平均住院费用分类构成统计中可见,药费比例虽然稍降了一点,但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床位费则增加了较多。结果,老百性掏的钱并没有减少,因而越来越不满,造成了医疗改革的另一个成本-社会成本,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以致拔刀相向。
三、 知法、守法,用“法”,有效规避医疗纠纷,维护医护权益
现在医院一般在处理医护人员被打的医患纠纷中,大多数总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总是要求被打的医护人员多想想自己的过失,这种办法其实是无济于事的。目前,大多数医疗机构向医护人员宣讲的只是要知法、守法,因而,大多数医护人员只会知法,守法,却不会用“法”。以致医护人员被打至先兆流产,打人者也只是拘留了十五天;杀人未遂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被害者也是没有任何赔偿。实际上,只有在病案管理中知法、守法,并且要用“法”来保护医护人员,对医院病案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才是有效的办法,我们在病案管理工作中,不但要规避医疗纠纷,还要站出来维护医护人员和医院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方面可以让患者知道,医生也不是包医百病,起死还魂;另一方面可以对一些没有医德的医生,不把患者利益当回事的人追究其责任,更好地维护医院的形象的声誉。
(1)依法实施病案信息管理,遵循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对病案实行严格管理,保证病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地位和平等。
(2)“定分”才能“止争”。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只有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自己职责,对能真正起到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作用,在医疗活动中,要尊重双方的自主意愿,保证诚实信用,实现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为更好保护医生和患者的权益,应在病案中订立有法律地位的规范化的条例并严格界定,病案应当能够反映出任何一项医疗行为都有其医学科学或者法律法规的依据。
(3)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是医疗活动中难以避免的事件,一旦发生,病案则是判明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因此,医生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后,医患双方就可以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从而医患双方均可有权请求司法保护,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
(4)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被打致伤并非个别事件,医院通常为了缓和医患关系,大多数情况下,不一定会追究施暴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竭力劝告受害的医护人员忍让。因此,很有必要在医院中设立医护人员医疗纠纷受损害补偿基金,对无辜受害的医护人员进行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5)设立医护人员法律援助部门,为广大医护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必要时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为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护人员、科室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急诊科等科室是医院工作节奏最快的科室,医院一般会安排技术最娴熟,效率最高的护士、医生,但一些患者对医护人员缺乏应有的尊重,小则推搡谩骂,重则大打出手。对于这些易出医疗纠纷的科室人员很有必要为其增加保障。
加强病案的法律地位,规避医疗纠纷,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去管理病案,是我国医疗改革的重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