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

加强病案管理法律地位对医院发展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医院近年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从而迫使我们意识到,医院的病案管理变革已是势在必行。医院的医疗服务也是生意,医院必须认识到,自己提供的是一种医疗产品,去满足客户的需要,在此过程中,必须关注医疗病案管理的法律规范、效率、服务和质量。医院是一个服务行业,归根到底要善用资源,降低成本。在从旧体制转向市场化的过程中,制定一个好的服务策略和服务监督体系,从法律角度搞好病案管理,定分止争,对医院来说至关重要。
    在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医院的竞争不但是人才和设备的竞争,又是医院病案管理模式的竞争,不从法律角度去做好医院病案条例的规范管理,就算其它方面再有竞争力,如院长也遭逮捕了,则再大的竞争力也会付之东流。
    一、院长为何遭逮捕近闻报道,四川省南江县中医院的院长因救治过的坠崖女死亡,被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遭到逮捕。事情经过是,今年3月30日中医院接到110来电,乘救护车将坠崖女接回医院后,医院即对其进行外表检查,然后做了B超检查,发现坠崖女只是些皮外伤,并没有大毛病,同时发现问她什么都不回答,精神恍惚,身上很脏,有人说可能是乞丐,医院买了6个馒头和两瓶矿泉水给她,她在医院吃了4个馒头,又喝了矿泉水,由于从外表看她没有什么大毛病,又有很大可能是流浪人员,给110打电话怎样处理也没有答案,医院就决定把坠崖女送出医院,结果第三天上午发现坠崖女死亡。为了掩饰,医院事后匆忙伪造了病历、医嘱。从法律角度看,作为医生,应当预见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可能发生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病情加重;第二种情况:病情加重导致死亡;第三种情况:病人必死无疑。
    若仅为第一种情况,医生是一种放任,而不是过失。若是第二种情况,那就要看医生对受害者是否有法定的施救义务,如果医院负有特定施救义务,而导致严重后果,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若是第三种情况,则医务人员不构成犯罪。 
    当然,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害者之死与没有及时施救的因果关系存在,那么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受谴责和其它方式的处理,而不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医院作为法定救死扶伤的机构,应当预见到从高处坠崖的女子有可能存有致命伤,即使是B超检查未见异常,也应留院观察,这是常规的医疗方案,实际上医院却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造成该名妇女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二、原因分析:
   (1)“巨额垫支”压死人。 救死扶伤是医院的天职,是什么驱使医院将伤者抛弃荒野?从报道中,好象是医院不尽责任造成了坠崖女死亡,但这只是表面现象。致坠崖女死亡的深层原因在于,医疗改革后,医院已进入了市场经济,一切是自收自支,但实际上却背负了太多的责任和义务。南江中医院有关人员对没有继续救治坠崖女的原因时讲到,一是因为医院是自收自支的医院,压力大;
   (2)南江没有专门的收容救助机构,医院没地方送出有关人员;
   (3)是医院没有义务收留没有大毛病的病人。近几年来,政府已没有给医院拨款,医院早巳自收自支,一百多名员工,完全是自己养活自己。医院救治病人是应该的,但当这病人并没有什么伤时,医院就没有义务再收留病人,因为这要产生很多的费用,对于自收自支的医院来说,这是很大的压力。
   从中医院的医生医德来看,他们的院长、副院长、抢救医生都不会明知坠崖女有生命危险,而故意丢弃,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不存在“故意(间接)杀人罪”。从法律角度看,在未有进一步的证据前,院长等人不应为此负责任,因为他们没有直接的加害行为,司法机关没有查明坠崖女死亡与医生的抛弃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因而缺乏一种最直接的定性证据。医生的这种行为只能受道德的谴责,而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表明,医者的仁者之心在“自收自支”的模式下正在支离破碎,“在救死扶伤中义无反顾”已完全是一句空话。医院院长好象是带着镣铐在跳舞,一边要顾及医院的发展,设备的投入,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务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就是说要承担着医院几百员工的生死(活命);另一方面,又要顾及救死扶伤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承担着被抢救病人的生死而产生的费用支出的无底洞。跳得“好”,大家以为他在表演“冰上芭蕾舞”,(至少表面上看来);跳得不好,一脚下去,他就掉到冰窟窿里“淹死”了。
    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管有钱没钱,医院都必须先救人。不少医院反映,现在什么都推给医院,“巨额垫支”把医院压得直喘气。对抢救费用,医院现在落入了三不管地带,第一是伤者不管,交通事故的伤者一入院,就说“我没钱,法律有规定,你们不治就是违法,我要去告你们。”第二是保险公司不管,保险公司说,5月1日以后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他们才先行支付,在此之前购买保险的车辆肇事,他们不先行支付抢救费,因为之前交的保险费太低。第三是肇事司机不管,没有责任感的肇事司机根本不管。为此,广东省属某大医院已垫支抢救治疗费50多万元,某中心医院已垫支30多万元。而使医院备受困惑的是,抢救了伤者,使其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接下去的一系列留院观察、康复治疗依然需要钱,这些钱谁来付呢?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拒绝治疗是不是也犯法呢y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时抢救”,但抢救的定义是什么,救治的程度如何界定,新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各医院抢救治疗费用支出情况可见,巨额的垫支抢救费用、并无明确界定的抢救救治程度,把医院压得直喘气,也因而“压死”了坠崖女。但如何解决好救死扶伤中的医疗费用问题,至今仍未有答案。在这种情况下,今后还将会有同样的事情发生。
    三、“定分”才能“止争”,要从法律角度加强病案管理,规避医疗纠纷 
    在现阶段,医疗抢救资金来源仍在探讨中,但作为医院病案管理,我们则应从法律角度尽快制订和颁布详细的诊疗规范和标准,免使医院在医疗改革中陷入无穷无尽的医疗纠纷之中。为更好保护医生和患者的权益,应在病案中订立有法律地位的规范化的条例并严格界定,病案应当能够反映出任何一项医疗行为都有其医学科学或者法律法规的依据。
   (1)在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的意外伤害事故中,抢救的定义是什么,救治的程度如何界定。例如坠崖意外,除了夕L伤,可能还存在脑震荡,内脏出血等需要留院观察,但出现严重症状可能会有相当一段时间才会出现,则观察、救治的程度应如何界定,观察期多长才是规范标准,其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如何制订;如烧伤,因烧伤严重,则有可能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补液太多,而出现常见的烧伤休克期的严重并发症—急性肺水肿,从而导致患者死亡,因而,烧伤严重程度分类标准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如何制订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2)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紧急情况的界定,紧急医学措施的适用范围应明确。 
   (3)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情况。因为每个病人对药物的敏感程度不同,所谓的药物的使用剂量,只是人群的平均值。有时医生对病人使用规定剂量的麻醉药而发生的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等麻醉意夕L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特殊造成的。
   (4)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有时手术适应症很明确,医护人员操作无误,但病人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肝肾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须明确无法预料和误诊的区别。界定好不能防范或者是没有做好防范措施的区别。
   (5)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感染的情况。按照有关的输血规定,医护人员为病人提供血液前必须进行查验。但在目前的检测水平下,不少经血传播的疾病(如艾滋病以及其它一些血液病症)只能通过检测抗体确定血液的安全性,由于并非直接检测病毒抗原,接受输血的病人如果感染疾病,医护人员操作没有过失,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6)患方原因延误诊断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有些病人因为理解水平的原因,不按医嘱服药或者私自服药;有个别患者为了其它动机,对医护人员隐瞒过去的病史或真实的病状,(例如有的患者担心投保后会被拒绝赔付,而隐瞒病史);或是不配合医护人员制定的合理治疗措施;病人私自进餐和外出;以及拖欠医药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明确误诊原因是患者造成还是医生不知情,或者是医生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又或者是错误引导的情况。目前各医院的术前谈话记录,内容简单,专业术语多,告知风险涵盖面过大,只有医师的谈话记录,没有患者的态度,所以在产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常以各种理由予以否认,因而必须从法律角度规范告知记录。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的情况。要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例如战争,现在不少情况下是不宣而战,恐怖袭击。             
   (8) 医学的发展需要不断的探索,目前临床有不少新的诊疗项目,要在病人身上试用。如果是经过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在充分陈述了使用目的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征得病人本人同意并签字使用的,发生的不良后果也不属医疗事故。应明确界定充分陈述的规范化条例,以及某些新药未能预见的毒副作用的情况。
    加强病案的法律地位,在病案管理中,必须要知法,守法,更要会用“法”来保护医护人员,规避医疗纠纷,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新形势下,从法律角度去管理病案,是我国医疗改革的重大保障,对医院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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