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引起医疗纠纷的常见成因及对策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医疗行为是判定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的依据。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均未对医疗行为下准确的定义,但有学者指出:“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愈后判断及营养指导等具有综合性的行为。”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疾病的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注射、给药、处方、病程记录、术后疗养指导等内容。现就内蒙古某市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发现医疗行为存在的相关问题及防范对策简述如下,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医疗行为,对防范和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1 、材料
2002年9月—2006年12月内蒙占某巾医学会受理的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全部案例,共受理88例,其中撤诉6例,尚未鉴定1例,实际鉴定81例。
2、结果
在已完成的81例医疗纠纷案件的病例中,有30例存在不同程度的医疗行为问题,占鉴定案例的37.1%,且以一二级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较多。
3、主要存在的医疗行为过失、缺陷
3.1术前、术后检查不全面
手术科室普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术前未做心电图、B超、影像、生化及配血等相关检查时有发生;手术切除的标本术中、术后未做病理学检查、也未让患者本人或家属确认,草率处理,引致纠纷。例如,某70岁的老人因拟行前列腺切除术人住某二级医院。术前未做心电检查、术后也未做心电监护,排便时突然死亡。鉴定中专家认为,术前、术后未做相关的必要检查,对老年患者的心功能情况了解不佳,未尽到注意义务。
3.2延误救治
病情观察不仔细、不及时请上级医生及专科医生会诊、不及时转诊。例如:某二级医院收治一个脑外伤的病人,人院3小时左右,病人出现烦躁、呕吐等症状,家属找医生后,医生和护士未及时观察、处置及会诊。6小时左右出现脑水肿、脑疝等症状进而昏迷死亡。又如:某患者,因车祸致右下肢软组织挫伤,人住某二级医院,虽然病程记录中记载足背动脉及皮温正常,但病人自觉下肢发凉,询问医生后医嘱用热水袋热敷,后造成烫伤。转上级医院治疗,诊断神经损伤,彩超证实,动脉离断、血栓形成致足部分坏疽,造成截肢。
3.3技术操作不规范
如,暴力助产致软产道损伤;刮宫术操作失误致子宫穿孔;心肺复苏按压部位不正确,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有机磷农药中毒,违规不洗胃,未使用胆碱脂酶复活剂;酒后施术,行气管切开术致纱布遗留切口造成反复感染;自发性脾破裂,出现右下腹疼痛,医生以阑尾炎行手术,术中发现腹腔有陈旧性积血,在未查到出血部位的情况下,草草关腹,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5夜间值班人员巡视不到位
病人夜间病情变化,医护人员不起床看病人,造成病情加重。某乡镇医院收治一腹部贯通伤的患者,夜间病情发生变化,出现腹胀、腹痛等症状,夜班医生不起床,最后因肠穿孔、中毒性休克死亡。又如,产后失血,值班医生称是“脏血”,而未及时检查、处置,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6误诊误治
如,乳腺肿物病理学诊断错误,病人借蜡块时,医方佯称蜡块丢失;某一级医院接诊一小儿肺炎患者,接诊后草率处理,导致患儿死于感染性休克。
3.7违法执业
门诊部、个体诊所不具备住院条件,收留病人住院;乡镇卫生院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开展相关手术项目;校、厂卫生所未经允许对外执业;医疗机构没有办理正当手续聘请外地人员,开展手术;跨专业手术、私人行为到农村、牧区开展医疗活动时有发生。如,某个体诊所,未取得执业许可证,为患者镶复,造成镶复失败,并反复出现牙龈出血、感染,引发纠纷。
4、措施
4.1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
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行为的审视与社会行为审视一样,已不再仅仅注重行为的科学性,也越来越注重行为的法律性。既要考查行为的医学性,也要考察行为的医疗法律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除掌握精湛的专业技能外,还要熟知与医疗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调整知识结构,拓宽治学领域,熟悉与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执业行为,并时时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自觉应用到日常医疗活动中,以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4.2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构成是以医疗行为违法、违规为前提。由此可见,行为的主观过失和行为违法是医疗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医务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精湛的专业技术,同时还要在医疗过程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最基本的、现行的规范一定要熟练掌握。加强责任心,用医疗行为规范约束自己,不断加强自律,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疗质量,提升每一个科室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必循。用制度约束自己的医疗行为。定期对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以警示和教育医务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便有效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4.3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医患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既有平等的一面,又有不完全对等的一面。在经济利益上既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又不可能完全按照等价有偿办事。因此,搞好医患关系,首先应从医务人员自身入手。作为融洽医患关系的主体,医务人员有义务对患者进行告知和宣传,使患者端正承受医疗风险的正确态度。对患者而言,应明确患者的利益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利益是统一的,医患双方共同的对立方是疾病,在疾病的治疗中,医疗风险无处不在,只有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多一些尊重、理解、体谅和支持,才能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与疾病作斗争。同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并使其成为诊疗护理工作的规范。要注意掌握告知的时机、顺序、技巧等,要注意留下充分的文字依据。
在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应注意知情权与告知义务的关系,事实上知情权不同于同意权,知情权是对病情、治疗手段与方法、风险等的了解,同意权是指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知情并不等于同意,但同意必须以知情为前提。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4.4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文件书写质量
病历是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原始记录,也是判断医务人员业务行为、诊疗措施实施的凭证,又是考察医务人员尽职尽责、学术水平、专业技能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医疗技术鉴定及司法鉴定的重要原始书证。所以医务人员要切实重视医疗文件的书写质量和法律责任,因为每一字句、每一标点都可能涉及法律,医疗文件的书写一定要具有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知情同意性。在病历书写中,特别强调客观真实,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在病案管理上要实行层层责任制,对不合格的病案要求当事人据实书写,并进行相应处罚,从根源上保证病历的书写质量,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保护人民健康,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所以要求我们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切实搞好医患关系。医疗机构要不断建章立制,科学管理,这是减少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