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

公安部、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1986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
  为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费用。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
  八、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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