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2012

 (卫发明电〔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做好《通告》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医院内部治安秩序。
  二、广泛张贴,做好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医疗机构传达《通告》及本通知内容,并负责将《通告》印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通告》印刷电子版可从我部网站医管司主页下载)。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快捷有效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三、强化管理,保障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要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开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共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形成工作合力。要协调公安机关向二级以上医院等重点医疗机构派驻警务室;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并及时向辖区公安部门通报,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理因医疗纠纷等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正常诊疗秩序。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印制格式要求
  一、《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二、《通告》不盖章,成品尺寸为780×540mm,采用787×1092mm、100-120g双胶纸印制或采用其它材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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