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2006

 (卫医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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