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香港特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
(卫办国际发〔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为做好香港特区专科医师申请我《医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使其有序进行并利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驻港窗口公司-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为在香港特区的唯一代理机构,负责接收香港医师递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并提供有关申办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认证后,出具一份推荐函(样本附后),并连同所有申请材料寄送至香港医师拟申请所在地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按程序审核后,将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寄送回香港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后附推荐函)。
三、自文到之日起,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只接收由香港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转交的申请材料,不再受理个人或其他机构提交的申请。对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可直接与该公司或与我部相关部门联系。
四、香港医师取得内地医师资格后,在内地行医期间发生医疗纠纷等问题,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请香港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咨询、协商、调查等方面的协助。
五、本文下发前已受理的,可按规定办理。
附件:香港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推荐函样本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