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201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其目标是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和必要的西医知识与技术,能独立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危重病证诊疗工作的合格中医住院医师,特别是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第三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中医药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培训标准实施。
  第七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主要在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推拿(含中医康复)、中医骨伤、中医五官等学科轮训。第二阶段根据学员预期从事的专业选择在相应的学科以及相关科室轮训。培训学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增设或调整培训学科,须报请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临床轮训和跟师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学员进入培训基地后,即确定一名中医临床工作8年以上、主治及以上医师作为其跟师学习的指导老师。学员临床跟师每周不少于半天,并应当及时整理跟师心得和临床医案。
  第九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登记与管理纳入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中医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承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
  (二)达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
  (三)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根据当地中医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和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一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具备培训所需的学科数量及规模。多单位联合组建培训基地的,牵头单位应至少具备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的2/3的学科数量,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外,其他协同单位不得多于2个。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其相关学科应当具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二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四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中医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中医全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第十五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和结业考核。
  第十六条 师承考核是对学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包括临床跟师考勤、跟师笔记、典型医案总结和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论文等。师承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对通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样式及编号规则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专业代码附后)。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民族医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及培训标准由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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